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海蒂诗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62号l号楼102室托管0008。
法定代表人:黄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伟,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玲,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陈钜坤厂房第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铭,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伟业,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姚市海蒂诗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余姚海蒂诗公司)与被上诉人倪伟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惠人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山惠人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余姚海蒂诗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余姚海蒂诗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余姚市,且倪伟侵权产品是向其直接购买所得,其住所地法院与其具有更直接利害关系。
如以中山惠人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不仅不利于作为被告之一的余姚海蒂诗公司,且不利于法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应由余姚海蒂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倪伟以余姚海蒂诗公司、中山惠人公司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审被告之一中山惠人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倪伟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后,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余姚海蒂诗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排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法官助理邓金华书记员郑奕芬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