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6079号原告:湖南麦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南太湖社区**(湖南广晟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李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音,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友,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音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广场****门面法定代表人:刘枫。
原告湖南麦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音腾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麦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以其与被告郴州市音腾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郴州市音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麦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麦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湖南麦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曙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官助理杜妮书记员罗阿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