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75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豫杰建机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经营者:王楠楠,女,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豫杰建机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以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