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2民初7251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王芹芹饮品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王芹芹,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餐饮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王芹芹饮品店(以下简称王芹芹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生根餐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被告王芹芹饮品店的经营者王芹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根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862330号、第78620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第7862330号、第786203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拆除并销毁与第7862330号、第7862033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门店招牌、饮品外包装等,停止在任何门店或各网络平台(支付宝平台等)上使用与第7862330号、第786203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信息、图片及其他资料;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奶茶发迹于台湾,2011年进入中国大陆,“”奶茶秉承脚踏实地用心耕耘的理念,将手摇茶饮文化与精髓注入“”的品牌运营。
“”奶茶经过数年发展,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拥有约两千家门店,门店范围遍布全国。
为了更好的运营“”这一品牌,“”创始人楼更深先生早于2009年11月26日即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43类、35类注册“”商标,2012年9月14日国家商标局同时就上述两个类别的商标进行了注册公告,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商标注册号为7862330号,注册有限期到2022年9月13日,服务范围包括咖啡馆;
餐馆;
餐厅;
茶馆等;
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的商标注册号为7862033号,注册有限期到2022年9月13日,服务范围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商业管理辅助等。
2019年4月23日,商标注册人楼更深先生签署《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将第7862330号、第7862033号商标授权原告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诉讼维权,且诉讼维权所得利益归原告所有。
经过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宽厚里步行街的“”奶茶店发现其门外招牌、店内装潢陈列、杯子装饰、吸管包装、宣传海报等位置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变形、突出使用“”字样,误导消费者对“”奶茶来源产生混淆。
被告使用“”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多年树立起来的良好品牌形象。
被告作为同类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对奶茶品牌“”具备较高的辨识能力,完全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但被告明知故犯恶意变形、突出使用“”字样,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芹芹饮品店辩称,一、答辩人对于“垚燚1點點”商标的使用是对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对于两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应先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被答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侵犯商标权是错误的。
三、“垚燚1點點”商标与被答辩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差别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答辩人垚燚饮品店并未侵犯被答辩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答辩人在垚燚饮品店的店面标识为“垚燚1點點”,该店面外观设计具有外观设计专利及答辩人对店面装饰、装璜的设计使用都是合理合法的。
五、被答辩人的注册地址为上海,答辩人的地址为济南历下区宽厚里,双方的潜在客户消费群体不一样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楼更深为第7862330号与第7862033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43类(备办宴席;
餐馆;
餐厅;
茶馆;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饭店;
鸡尾酒会服务;
咖啡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与第35类(广告;
户外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等),注册有效期均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2019年4月23日,楼更深与生根餐饮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约定楼更深将上述第7862330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注册商标、第7862033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注册商标授权给生根餐饮公司使用,同意被授权方以被授权方自身名义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且同意该维权所得权益归于被授权方。
为证明王芹芹饮品店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生根餐饮公司提交(2019)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3031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2019年5月29日,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正慧来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宽厚里步行街标有“垚燚1點點”字样的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一點點”字样的商品四件,并对商品的包装盒进行密封。
公证书附有照片二十张,显示商铺门头为“”,密封的四件商品上分别标有两种商标“”与“”,另附有商品价目表。
为证明王芹芹饮品店的销售情况,生根餐饮公司提交2019年7月15日,大众点评网手机客户端世贸广场和宽厚里“垚燚1點點”店铺截图,商品图片均为“”,商品价格与销量分别为:爆款奶茶7选1单价9.8元半年销量718;
爽口果饮6选1单价13.8元半年销量251;
超值爆款2选1半年销量225;
1點點奶茶2选1单价9.8元半年销量128;
奶茶果饮店长推荐4选2半年销量39。
生根餐饮公司另提交金额为1500元公证费发票与金额为3000元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制止王芹芹饮品店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王芹芹饮品店对生根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另查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43类,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3月20日。
王芹芹饮品店的注册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
王芹芹饮品店主张其使用的商标是对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
生根餐饮公司提交2019年7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4241号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国家知识产权根据楼更深的申请,经审查宣告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无效。
经本院释明,王芹芹饮品店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4241号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立案决定书,故认定该裁定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王芹芹饮品店使用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二是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如何确定。
一、关于王芹芹饮品店使用“垚燚1點點”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经营奶茶饮品店,双方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王芹芹饮品店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生根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主体字样“1點點”的读音、含义相同,整体结构、字体、颜色相似。
虽然“”商标有“垚燚”字样,但该字样不仅小,且位于商标左上方,公众在接触涉案商标时,首先观察到的是该商标的主体部分“1點點”,很容易忽略字体较小的“垚燚”字样,因此该区别不具有显著性,不足以使公众将上述两商标进行区分,容易产生混淆。
故“”与“”为近似商标,王芹芹饮品店构成侵权。
王芹芹饮品店在其门头、大众点评客户端及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虽然商标“”前有“垚燚”二字,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1點點”的字形、颜色均与“”具有高度相似性。
王芹芹饮品店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垚燚”二字字体较小,颜色较浅,突出显示了“1點點”字样,与注册商标相似,在隔离状态下分别对上述两商标进行比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具有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侵权。
虽然王芹芹饮品店辩称,其使用的商标是对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但注册商标“”与王芹芹饮品店使用的商标“”、“”、“”明显不同,故对于王芹芹饮品店辩称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且注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二、关于王芹芹饮品店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王芹芹饮品店侵害了生根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提交其在先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应对生根餐饮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生根餐饮公司诉请要求王芹芹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生根餐饮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生根餐饮公司第78620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生根餐饮公司申请对其注册的第7862033号商标跨类保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生根餐饮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王芹芹饮品店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王芹芹饮品店使用多个侵权商标、影响范围、商标显著性、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生根餐饮的合理支出,参考王芹芹饮品店商品的价格及销量,酌情支持赔偿生根餐饮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历下王芹芹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停止在商品、门店招牌、网络平台使用与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被告济南历下王芹芹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济南历下王芹芹饮品店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