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知民初548号原告:珠海展祥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天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四会市天翼玩具工作室,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城中区*******。
经营者:张金为,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细娣,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展祥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祥公司)与被告四会市天翼玩具工作室(以下简称天翼工作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展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天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天翼工作室的经营者张金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细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展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翼工作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展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专用模具;
2、判令天翼工作室赔偿展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判令天翼工作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展祥公司是专利号为ZL**************、专利名称为“航模飞机的起落架加强支撑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涉案专利在起落架和机身框架之间采用加强支撑结构,可将起落架受到的冲击载荷通过支撑板和L型板快速地分散至机身框架上的隔框和侧框上,有效地减轻起落架和机身框架局部受力,降低损坏风险,产品性能良好,得到客户喜爱,投入市场后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天翼工作室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对展祥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天翼工作室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起落架部位结构采用L型金属板与底板、侧板、隔框相结合作为模型飞机起落架的承重基础,通过L型金属板,将冲击力分散至隔框和侧框,是行业内同类产品的常规结构,早在展祥公司申请专利前,各个厂家已广泛采用,天翼工作室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为此提交三组证据:(1)(2019)粤肇端城第1141号公证书及光盘;
(2)国内公开出版物《模型世界遥控技术》2010年第1期和2010年第3期、发行号ISSN1008-8016;
(3)国内外多个论坛、网友发帖内容图片集。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起落架加强支撑结构特征与公证书中载明的网络论坛“5IRC模型爱好者网”、“5iMX论坛”网络论坛2015年、2016年公开的图片一致。
公证书显示论坛图片发帖日期在展祥公司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
被诉侵权产品起落架加强支撑结构是行业中常用结构,在展祥公司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广泛应用。
2、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结构存在区别:L型板长度不同、L型板形状不同、两者结构有区别。
3、展祥公司主张10万元赔偿中,存在合理费用与其他案件重复计算的情况,且该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因航模运动在国内普及率不高,天翼工作室产量低、利润微薄,无力承担展祥公司主张的10万元赔偿数额。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展祥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展祥公司是专利号为ZL**************、专利名称为“航模飞机的起落架加强支撑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4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19日,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日为2019年4月4日。
展祥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即:航模飞机的起落架加强支撑结构,包括机身框架和起落架安装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框架包括两块侧框以及若干设置在两块侧框之间的隔框,其中,两个相邻的隔框之间固定卡置有一支撑板,所述两块侧框内侧分别安装有两块L型板,所述L型板的底部、支撑板和起落架安装板由上至下排布并紧固在一起。
2018年12月28日,展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广东省四会市标有“天翼模型”招牌的工厂以现金4400元购买了航模飞机一台,取得一张没有加盖印章、编号为No.140129的收据,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公证,并在对该货品进行整体拍照、开箱组装拍照后进行了封存处理。
2019年3月15日,展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广东省四会市标有“天翼模型”招牌的工厂以手机银行转账4500元又购买了航模飞机一台,取得一张没有加盖印章、编号为No.085265的收据,并现场对显示单位名称为“四会市天翼玩具工作室”的营业执照进行拍摄。
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公证,并在对该货品进行整体拍照、开箱组装拍照后进行了封存处理。
庭审中,展祥公司出示了2019年3月15日公证购买和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天翼工作室确认该被诉侵权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
经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包括航模飞机的起落架加强支撑结构的航模飞机,包括机身框架和起落架安装板,机身框架包括两块侧框以及若干设置在两块侧框之间的隔框。
其中,两个相邻的隔框之间固定卡置有一支撑板,两块侧框内侧分别安装有两块L型板,L型板底部、支撑板和起落架安装板由上至下排布并紧固在一起。
(2019)粤肇端城第1141号公证书展示的网络论坛“5IRC模型爱好者网”、“5iMX论坛”真实存在,在诉讼中登陆该网站依然能看到公证书展示的内容。
国内公开出版物《模型世界遥控技术》2010年第1期和2010年第3期,发行号ISSN1008-8016,亦真实存在。
另查明,天翼工作室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玩具制品。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2018)粤江江门第27118号公证书、(2019)粤江江门第8939号公证书,(2019)粤肇端城第1141号公证书、国内公开出版物《模型世界遥控技术》、被诉侵权产品、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No.140129收据、No.085265收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天翼工作室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2.展祥公司要求天翼工作室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航模飞机的起落架加强支撑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天翼工作室并无异议。
天翼工作室在本案中主要是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实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实质上属于不侵权抗辩,在2001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王川与合肥继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在将神电公司技术与公知公用技术对比得出否定性结论以后,才能将神电公司技术与王川专利进行异同比较。
该复函确立了优先审理现有技术抗辩的思路。
本案中,天翼工作室提交了三组证据欲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
其中,(2019)粤肇端城第1141号公证书展示的网络论坛“5IRC模型爱好者网”、“5iMX论坛”中的相关图片为2015年、2016年期间网友上传公开,可被不特定公众访问查看,即便在诉讼中,登陆该网站依然能看到清晰的图片。
国内公开出版物《模型世界遥控技术》2010年第3期亦展示了相关清晰的图片。
上述网站及出版物中的相关图片展示了如下技术特征:航模飞机的起落架加强支撑结构,包括机身框架和起落架安装板,机身框架包括两块侧框以及若干设置在两块侧框之间的隔框,其中,两个相邻的隔框之间固定卡置有一支撑板,两块侧框内侧分别安装有两块L型板,所述L型板的底部、支撑板和起落架安装板由上至下排布并紧固在一起。
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经比对,“5IRC模型爱好者网”、“5iMX论坛”和2010年第3期展示的技术特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2017年4月6日,属于现有技术。
因此,天翼工作室不构成侵害展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
综上,天翼工作室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成立,其行为未侵害展祥公司专利号为ZL**************,“航模飞机的起落架加强支撑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展祥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珠海展祥模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珠海展祥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