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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知民初13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住所,住所地虞城县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5MA459WQA29。

经营者: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威,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芝,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因与被告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以下简称皇之冠恋歌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横琴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被告皇之冠恋歌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威、刘东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横琴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纯k”、第1171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已成为卡拉ok行业中极具影响力的品牌。

经查,被告经营的“皇冠纯K”位于虞城县城,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的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卡拉ok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销毁或者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皇之冠练歌房答辩称:1、被告不存在主观恶意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使用的名称是皇冠纯K,这个K是大写的,且皇冠与纯K之间有皇冠的标志,与原告所称的商标不具相同性,不足以引起公众的混淆,另外被告并不知道纯K是被人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使用,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和谋取高额利润。

2、被告使用纯K字样的时间很短,仅有两个月,且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进行拆除,没有从中获利,没有对原告的商标产生不利影响,被告在4月份使用纯K字样,在6月份就已经拆除,被告的门头明显写的皇冠国际四个字,公众是因为皇冠国际来消费,不是因为纯K来消费。

被告经营一年来,入不敷出,每月都在亏损,原告所要求的起诉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只是在一个不起眼的小县城进行KTV经营,本来人流量就很少,公众认知就很有限,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记录在卷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如下:原告提供的第一至五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享有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纯k”、第1171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面招牌中使用了“纯k”商标,本院对该五组证据予以采信。

第六组证据另案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安全隐患告知书,证明被告在4月份使用”纯k”,在6月份已经进行了拆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二店面照片,原告不否认该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8299448号“k”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活动、卡拉ok服务,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1727497号“纯k”和”第11727503号纯k”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1类,安排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等。

2015年7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1727497号“纯kparty”商标。

2015年12月13日,上述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

2019年4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李某1、李某2照申请人的申请,来到商丘市虞城县胜利路与漓江大道交叉口向北约50米路西一处标示有“皇冠纯k”字样的建筑物前,对现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2854号公证书。

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用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纯k”、第1171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店招中使用了“纯k”字样,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使用的时间较短,且侵权商标的数量较少,根据以上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对原告形成不正当竞争,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立即在其营业场所停止使用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纯k”字样商标;

二、被告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55元、由被告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负担345元。

原、被告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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