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4513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502200711870998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502201510854430。
被告:深圳市黄氏好亮视力眼睛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与红桂路风格名苑裙楼半地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
投资人:黄坚。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黄氏好亮视力眼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