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2民初507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邓文志,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山区华联超市,经营场所:烟台市莱山区。
经营者:何卫华,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娟、邹明豪,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山区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