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36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楼19层02办公-2。
法定代表人:王远杰。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