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民初17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士荣,注册的经营场所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古城大市场,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为淮南市凤台县,凤台古城大市场迎曦门西350米路北,店铺名八一百货经营部。
经营者:陈士荣,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士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春雨审 判 员 张玉蓉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朱启凡书记员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