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18179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宪铸,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宪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及被告张宪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处使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XXXX;
2.XXXX3.XXXX;
4.XXXX;
5.XX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