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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张宪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产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8179号
案件名称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张宪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产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张宪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18179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宪铸,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宪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及被告张宪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处使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XXXX;

2.XXXX3.XXXX;

4.XXXX;

5.XX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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