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知民终189号
案件名称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北京西路**万达广场娱乐楼-3F-B。

负责人:廖方银,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div>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v>负责人:廖方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