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鄂13执220号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沈新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新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已自动履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