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437号原告:绿泊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京忱润业**。
法定代表人:曲小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剑涛,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蒂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迎宾大道徐州华东机电汽配综合市场1029/div>法定代表人:程念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浩,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绿泊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蒂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绿泊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泊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泊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1元,减半收取3070.5元,由原告绿泊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