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48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超越五金综合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经营者:庞金忠。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超越五金综合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