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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俊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4623号
案件名称蔡俊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俊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462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俊盛,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惠来县大南山侨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干旺,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4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俊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斌、刘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蔡俊盛及辩护人郭干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蔡俊盛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利用其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上石家北区50号处的公明盛雅数据线加工店,组织工人生产标有“Vivo”、“HUWEI”、“REMX”品牌商标的假冒手机用USB数据线。

2018年12月19日,深圳市光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在其店内查获假冒VIVO安某数据线9800条,假冒HUWEI安某数据线3880条,假冒REMX安某数据线4200条以及模具三套、REMX包装盒2000个。

经深圳市光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假冒VIVO安某数据线9800条和假冒REMX安某数据线4200条价值共计270200元。

被告人蔡俊盛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俊盛承认组织生产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数据线,但辩称自己是受一名陈姓老板的委托实施加工。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蔡俊盛某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是代人加工,赚取少量加工费,应当按照涉案侵权数据线在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值计算犯罪金额。

经审理查明,“ViVO”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21886212号,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含手机用USB线等。

“HUWEI”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4203958号,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含手机用数据线等。

“REMX”为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4331408号,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含电线电源材料等。

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蔡俊盛利用其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上石家北区50号处的公明盛雅数据线加工店,组织工人生产标有“ViVO”、“HUWEI”、“REMX”品牌商标的手机用USB数据线。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证实该批涉案物品均为未经授权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018年12月19日,深圳市光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在其店内查获假冒VIVO安某数据线9800条,假冒HUWEI安某数据线3880条,假冒REMX安某数据线4200条以及模具三套、REMX包装盒2000个。

2019年3月28日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于4月29日抓获被告人蔡俊盛。

经深圳市光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假冒VIVO安某数据线9800条和假冒REMX安某数据线4200条价值共计270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涉案假冒数据线、生产模具、包装盒的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执法相关材料、ViVO、HUWEI、REMX的商标注册证书、未授权声明、关于现场检查情况的补充说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营业执照、关于商家追查的情况说明、关于涉案物品存放地点的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材料、被告人蔡俊盛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光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俊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若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的补充说明,现场未发现有销售单据和产品标价,被告人蔡俊盛虽然辩称是接受陈姓老板的委托进行加工,但其不能提供陈姓老板的相关信息以及加工费用等相关证据证实其实际违法所得,在没有证据能够查证涉案假冒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光明区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侵权数据线的市场价格进行价格认定,鉴定主体及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蔡俊盛的相关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应当按照涉案侵权数据线在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蔡俊盛对于未经授权在数据线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犯罪事实能够基本如实供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俊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VIVO安卓数据线9800条,假冒HUWEI安卓数据线3880条,假冒REMX安卓数据线4200条以及模具三套、REMX包装盒200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张  智  谋人民陪审员 汪  小  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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