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0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相城区黄埭镇康明眼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136号A020-3。
经营者:胡荣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黄埭镇康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