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6105-6110号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东毅摩托车有限公司:关于你们之间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28号、229号、230号、231号、232号、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东毅摩托车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偿付51725元、51725元、51725元、51725元、153763元、51725元。
因被执行人广州东毅摩托车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东毅摩托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7974元(含执行费),其中扣划的执行款项41238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费5586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