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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炫熠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优灯舞台灯光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202号
案件名称广州炫熠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优灯舞台灯光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炫熠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优灯舞台灯光设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202号原告:广州炫熠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大观园路5号厂房A2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先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优灯舞台灯光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迎龙街25号2楼。

投资人:莫秋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炫熠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优灯舞台灯光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炫熠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州炫熠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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