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78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傅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利蕊,福建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美家乐副食品商行。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金涵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50902MA2YEP9M36。
经营者:刘炎春。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美家乐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美家乐副食品商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美家乐副食品商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富强 审判员 沈鸣鸣 审判审林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陈秀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