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关区浩淼超市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关区浩淼超市银行存款人民币3585(含执行费50元)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关区浩淼超市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关区浩淼超市银行存款人民币3585(含执行费50元)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