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101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志,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志刚,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静海县茂盛发达粮油店经营者,住天津市静海县。
被告:滦南县柏各庄合顺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原粮库院内。
经营者:荣春光。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汤志刚、被告滦南县柏各庄合顺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以与被告汤志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志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汤志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