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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米协会与汤志刚、滦南县柏各庄合顺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知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盘锦市大米协会与汤志刚、滦南县柏各庄合顺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盘锦市大米协会;汤志刚;滦南县柏各庄合顺粮食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101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志,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志刚,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静海县茂盛发达粮油店经营者,住天津市静海县。

被告:滦南县柏各庄合顺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原粮库院内。

经营者:荣春光。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汤志刚、被告滦南县柏各庄合顺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以与被告汤志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志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汤志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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