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韧。
被执行人平湖瑞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平廊线秦沙段88号内第6幢。
法定代表人周鹏杰。
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平湖瑞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40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7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等查询。
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平湖瑞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134元,扣作本案执行费731元、诉讼费5403元。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为此,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平湖瑞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78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平湖瑞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