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92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真巧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港路北侧运西商贸城休闲**。
经营者:郑一栋。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真巧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