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49号 原告:顾文峰,男,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紫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60605/60612/60613号。
法定代表人:施新雨,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阿兰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路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祝伟,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文峰与被告义乌市紫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阿兰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顾文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被告义乌市紫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红、被告义乌市阿兰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华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1月4日,原告顾文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文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顾文峰负担。
原告顾文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