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190号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N,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软件园北园**。
法定代表人:王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王振羽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40,住所地盐,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双元东路**怡景花园城****(3)v>经营者:王振羽。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五星街道隔壁大王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4L,住所地盐城市亭,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国飞尚城**联鑫购物广场幢**(5)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王振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王振羽餐饮店、盐城市亭湖区五星街道隔壁大王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