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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康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531号
案件名称天瑞康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瑞康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531号 原告:天瑞康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后巷路33号浦上小区10号楼2层09店面。

法定代表人:赖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艺荣,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D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雷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魏真,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瑞康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天瑞康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瑞康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天瑞康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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