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建蓝胖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05民初175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建蓝胖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福建蓝胖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75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蓝胖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47号帝豪花园7#楼1层07店面3-N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000110F19。

法定代表人:严榕。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福建蓝胖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计37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行负担。

审判员  沈镇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剑英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