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0859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马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川。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马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