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59号起诉人: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2号楼16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琳。
2019年11月19日,本院收到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点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一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国广公司)因其提供的CIBN手机电视直播业务内容违约,侵犯优酷公司著作权,赔偿其给一点公司造成的损失10022840元;
2、判令国广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支出费用。
事实和理由:因国广公司声称是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下属负责CIBN手机电视独家运营的新媒体运营公司。
故一点公司与国广公司于2017年签订《CIBN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移动智能终端展开视频直播服务的合作。
国广公司负责运营支持,主要包括提供内容及审核、广告运营、用户认证鉴权、客服工作等;
一点公司负责为国广公司顺利运营引入用户和流量。
在合作协议中国广公司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CIBN手机电视直播业务中包含的运营支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了必要的同意、审批、许可,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因其提供的CIBN手机电视直播业务内容所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由国广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给一点公司造成的损失,国广公司负责赔偿。
协议签订后,一点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但国广公司提供的内容却侵犯第三方权益。
2018年12月一点公司陆续收到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起诉案件,主张一点公司使用CIBN手机电视直播业务侵犯了其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标的额累计1000万元。
为解决相应纠纷,一点公司以提供1000万元等值资源的方式与优酷公司达成一揽子和解。
综上,因国广公司的重大违约行为给一点公司造成1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故一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一点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为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条“合作内容”的规定,一点公司与国广公司之间开展合作的本质内容系国广公司负责CIBN手机电视直播业务的内容审核、广告运营、用户认证鉴权、客服工作;
一点公司负责将CIBN手机电视直播业务专区上线到双方确认的全部移动终端和内容平台中,同时将CIBN手机电视服务产品APK在一点公司的应用分发平台中上线,提供应用下载入口。
对于国广公司的许可内容,一点公司主张是合作协议第四条第4款,即国广公司通过SDK方式将视频服务提供给一点公司。
对于国广公司许可一点公司的内容,经本院释明,一点公司确认为视频内容。
另,一点公司坚持主张本案案由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且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简称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对于本案的法律关系,本院认为,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合作内容及合作协议第四条第4款约定的许可内容,国广公司向一点公司许可的对象为CIBN手机电视直播业务专区的视频内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虽然合作协议中涉及SDK软件,但该SDK软件仅为视频播放的工具,并非授权许可的对象。
对此,一点公司亦予以认可。
另外,根据一点公司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其所主张的违约行为系国广公司提供的视频内容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该违约行为中亦不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综上,本案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本院一审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一点公司就本案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一点公司提起的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起诉人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