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631号之一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方园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38026794L。
经营者:李顺华。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方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