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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44号
案件名称张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凡;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凡,男,193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红荔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砾,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张凡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15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申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凡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1360号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2.恢复张凡的CN20061002****.7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的审查并授予发明专利权;

3.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张凡支付行政赔偿费20万元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承担国家赔偿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张凡分析,对比文件1客观存在N组左右不对称磁路,故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对比文件1具备上下、左右对称磁路,没有事实根据,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抗辩认为,本申请的换能器工作时,线圈骨架的运动也会导致线圈相对于磁隙的位置变化,其对称性同样会受到破坏,张凡不同意上述认定。

本申请的换能器线圈依照其权利要求1的规定,在没有通电的初始状态下,上线圈的二分之一卷幅水平中心线与上极板—上磁隙二分之一高度的水平中心线是彼此重合的,下线圈的二分之一卷幅水平中心线与下极板—下磁隙二分之一高度的水平中心线也是彼此重合的。

此时,上线圈和下线圈具有最大的电感量L值和阻抗值Z。

并且上、下线圈的阻抗三角形各边各自对应相等,上线圈阻抗Z上线圈的矢量与下线圈阻抗Z下线圈的矢量相等且彼此的相位角为180度从而实现相互抵消。

当换能器通电工作时,线圈骨架往复上下振动从而带动上下线圈同步运动。

假定输入足够的音频电流时线圈的振幅达到某一最大值,此时,上、下线圈向外摆动的幅值均为最大值,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上线圈和下线圈具有最小的电感量L值和阻抗值Z。

但是上、下线圈的阻抗三角形各边仍然对应相等,上线圈阻抗Z上线圈的矢量与下线圈阻抗Z下线圈的矢量相等且彼此的相位角仍为180度从而保持相互抵消状态不变。

这时L上线圈和L下线圈具有最小值。

按照上述原则,不论换能器的输入音频电流如何变化,只要始终满足本申请权利要求1确定的该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二组上下、左右对称的磁路和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二组上下、左右对称的线圈电路,那么,本申请换能器在动态工作时将一直保持在电阻负载特性状态下不会变化。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即使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实现时出现不对称的可能,也不影响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换能器线圈和磁路具有左右、上下对称特性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对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换能器表现出电阻负载特性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理想状态或现实条件下的实现效果是否相同不能作为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上述特征的依据。

张凡认为上述论点不能成立。

因为,对比文件1具有左右不对称的N组磁路并非该技术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偶然状态,而是由其结构特征所决定的本质性的固有技术特征。

其次,关于对比文件1磁路不对称因素的判断。

非导磁紧固件2000的数量至少为3个,每个紧固件的直径不应该少于φ4毫米,而对于φ100毫米口径的使用钕磁铁的扬声器而言,整体磁路的直径很少超出60毫米。

在这种情况下,换能器磁路的上述不对称结构引起的电阻负载的劣化效应就变得非常重要和现实。

所以,张凡认为,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具有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二组左右对称磁路以及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二组左右对称的线圈电路的论点完全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其审查人员用“马后炮”方式作出的推测和臆断性结论。

(四)张凡在2015年7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复审通知书意见陈述书中,申请演示本申请专利产品并与世界顶级同类产品对比考察,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成员对此置之不理,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故原审判决认定张凡提交的证据不能得知其产品使用了何种换能器,不能认定其与本案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之间存在关联,也不能认定张凡提交的图纸中使用的即为本案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五)本申请具有创造性:1.由二审新证据之3证明:对比文件1具有左右不对称的二组磁路和左右不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以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轴孔的中心轴线为垂直对称轴,以所述永磁铁二分之一轴向高度的等分线X-X轴线为水平对称轴,所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规定二个所述线圈串联连接后的绕向刚好相反,二个所述线圈的电线横截面积、匝数和电感量绝对值彼此相等,所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是一个具有电阻负载特性的换能器,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所述“换能器具有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磁路和……线圈电路”,是指必须主动具备的意思,尤其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保持这样的对称磁路和线圈电路。

原审证据之24、二审新证据之13足以证明必须具有这样的对称磁路和线圈电路才是构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重要条件。

3.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4、8,重复应用了对比文件1的穿透孔和非导磁紧固件,张凡请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放弃和撤销从属权利要求2、4、8。

4.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3、5、6、7、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相关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具有创造性。

另外,为了发明一个没有反电动势的高效率高保真换能器,张凡于2009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名称为:多磁隙多线圈内磁式换能器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为:PCT/CN2009/070507的国际专利申请,其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CN20098010****.X,并且已经在2015年1月28日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

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与CN20098010****.X案的上下、左右对称磁路及上下、左右对称线圈电路的主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彼此吻合。

因此,本申请同样取得“二个所述线圈的电感量及其在往复运动过程中感应得到的反电动势因具有180度相位角而互相抵消”这个重要的发明效果。

所以,本申请在消除所述换能器电感量的同时也消除了该换能器的反电动势,从而具有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中未曾披露的发明效果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事实和理由: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可见,其线圈是同轴安装的圆形、正方形或正六边形线圈,永磁铁是均布的厚度、面积、体积、磁性能相同的磁铁,上下磁轭是同轴安装的圆形平板,同轴安装的环筒状磁性体也呈现出环筒形,上述部件均为左右对称的部件,再结合附图1-4所示的关于中心轴线的左右对称性结构,可以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以轴孔的中心轴线为垂直对称轴,该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

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的对称状态均为理想状态下的约束,在实际状态中,两者都会遇到铁磁性部件的不对称干扰,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已明确记载了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是一个具有电阻负载特性的换能器。

张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张凡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决定,恢复本申请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并依法授予发明专利权。

事实和理由: (一)被诉决定认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换能器具备上下、左右对称的磁路”没有事实根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对比文件1的任何一个实施例均存在着不对称磁路,故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换能器具备上下、左右对称的磁路,更没有公开上下、左右对称的线圈电路,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二)本申请的创造性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加了“垂直对值轴”及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增加了“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且使之与所述左右、上下对称磁路并列。

这样做的目的是张凡通过本申请实施过程中的不断研究过程后发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左右两侧磁路的对称性和磁性能同时会对换能器的上下对称特性产生关联和破坏作用,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换能器电感量的相互抵消效果。

由证据24(本申请实施例4英寸外磁式扬声器左右对称磁路受到干扰破坏时的模拟试验图)可见,如果将一个铁磁性物件(例如一根钢螺栓或一块钢板)靠近所述换能器磁路的一侧,采用FEMM磁路模拟软件对本申请4英寸外磁式扬声器磁路进行的模拟试验表明:由证据24-1与24-2进行对比,当换能器磁路的左右对称状况受到工作环境破坏时,换能器磁路和线圈的上下对称状况也同样会受到破坏。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垂直对称轴和左右、上下对称磁路及左右、上下对称线圈电路的发明内容属技术发明的进一步创新,可以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

(三)本申请具有权利要求1-9未曾揭示的发明创造内容和突出的科技进步,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与CN20098010****.X号专利的上下、左右对称磁路及上下、左右对称线圈电路的整体技术方案是完全相同的。

所以,本申请具有隐含的“二个所述线圈的电感量及其在往复运动过程中感应得到的反电动势因具有180度相位角而互相抵消”这个重要发明效果。

因此,本申请的二个所述线圈所感应得到的二个反电动势也因为具有180度相位角而互相抵消。

本申请隐含的在消除换能器电感量的同时消除换能器反电动势的发明效果具有创造性。

(四)鉴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5-7同样具有创造性。

张凡请求对本申请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放弃和撤销从属权利要求2、4。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张凡的诉讼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维持被诉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垂直对称轴的设置。

US5748760A并未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引用,该文件中的换能器是否具有电阻负载特性与本申请的审查无关,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具有电阻负载特性。

US5748760A并未就其通电前、通电后是否存在上下对称性进行说明;

即使如张凡所述当换能器的线圈骨架向上或向下运动时造成换能器上、下线圈的推挽式工作,由此会导致开始时候的线圈电路的磁性能和电性能的对称情况不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案的技术方案可知,本案的换能器工作时,线圈骨架的运动也会导致线圈相对于磁隙的位置变化,其对称性同样会受到破坏。

AES-4622论文并未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引用,该文件中的换能器是否具有电阻负载特性与本案的审查无关,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双线圈双磁隙环能器具有电阻负载特性。

张凡提交的证据不能得知其产品使用了何种换能器,不能认定其与本案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之间存在关联,也不能认定张凡提交的图纸中使用的即为本案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申请 本申请系名称为“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申请号:20061002****.7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张凡,申请日2006年2月20日,公开日2007年8月29日。

本申请公开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包括具有永磁铁的磁路及与之连结成一体的托架或框架,二个同轴等径的环形磁隙和一个插入磁隙的线圈骨架,其上平行缠绕彼此绝缘的电线并构成二个线圈,与线圈骨架和弹性阻尼板连结在一起的圆锥形或球顶形或平面形振膜或平面发声板,通过线圈骨架的活塞运动带动所述振膜或发声板振动发声,或者通过所述振膜检测声音的声压变化并在线圈中感应到相应的音频信号,其特征在于: 所述磁路的上极板和下极板是设有中央轴孔的一块圆形平板,或者是设有两个中央轴孔的一块圆形平板,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之间设有轴向充磁的稀土永磁铁,所述永磁铁的N极和S极极面具有均匀对称的表面场强或相等的磁力线数,具有足够大的体积和磁能积使所述环形磁隙内的磁感应强度达到过饱和状态的一块圆环形钕铁硼磁铁或一块以上等厚均布的扇形或圆片形或环片形钕铁硼磁铁, 一个与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同轴安装的环筒状磁性体的外周面与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的中央轴孔垂直周面之间构成二个同轴等径的环形磁隙,在所述环形磁隙内插入同轴安装的二个线圈,规定二个线圈的绕向及流经线圈的电流方向,使所述线圈在同一工作瞬间产生同一方向的电动力F, 以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轴孔的中心轴线为垂直对称轴,以所述永磁铁二分之一轴向高度的等分线X-X轴线为水平对称轴,所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规定二个所述线圈串联连接后的绕向刚好相反,二个所述线圈的电线横截面积、匝数和电感量绝对值彼此相等,所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是一个具有电阻负载特性的换能器, 一个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托架粘结在所述下极板的外侧平面上并通过一组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紧固件将所述环筒状磁性体、下极板、永磁铁和上极板连结成为一个整体, 或者,所述上极板、永磁铁、下极板被嵌入安装在一个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框架的敞口圆筒体内壁并通过框架轴心部位的内凸柱状体将所述环筒状磁性体与所述下极板、永磁铁、上极板连结成为一个整体。

2.按照权利要求1规定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永磁铁是一组等厚均布的环片形钕铁硼磁铁,在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上设有与所述永磁铁轴孔对应的穿透孔,一组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紧固件插入所述上极板、下极板的各个所述穿透孔和所述永磁铁的轴孔并将它们连结成为一个整体。

3.按照权利要求1规定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骨架的顶部与一个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圆环形耦合片粘结固定,一块所述平面发声板与所述圆环形耦合片的外侧水平面粘结固定,一块所述弹性阻尼板支承在所述上极板外侧平面上并将其与所述线圈骨架粘结固定,由此构成一个具有双线圈双磁隙的超强功率平板式电声换能器。

4.按照权利要求1规定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其特征在于:一个非导磁刚性材料制作的托架,其中央部位设有一个轴孔,所述轴孔的外侧设有一个环形内凸平台面,所述环形内凸平台面的外侧设有一个与所述环形磁隙对应的环形凹槽,所述环形凹槽的槽底设有三个以上均布的对流气孔,所述环形凹槽的外侧设有一个同轴的与所述下极板外侧平面粘结固定的环形托架安装平面,一个环筒状磁性体被一组非导磁材料制成的紧固件粘结固定在所述托架的所述圆环形内凸平台面上,所述环筒状磁性体的外周面与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中央轴孔的垂直周面之间构成二个同轴等径的环形磁隙,由此构成一个所述换能器的所述对称磁路。

5.按照权利要求4规定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架由工程塑料或铝合金制成。

6.按照权利要求1规定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其特征在于:一个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框架,所述框架的腰部设有一个同轴的敞口圆筒体,所述敞口圆筒体的筒底内侧平面上设有一个与所述环形磁隙对应的环形凹槽,所述环形凹槽的槽底设有三个以上均布的对流气孔,所述环形凹槽的内侧和外侧分别设有二个同轴的环形平台面,居中的那个环形平台面的轴心部位设有一根非导磁刚性材料制作的内凸柱状体,将所述环筒状磁性体套装在所述内凸柱状体上,并将所述上极板、永磁铁、下极板嵌入安装在所述框架的敞口圆筒体内,所述环筒状磁性体的外周面与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中央轴孔的垂直周面之间构成二个同轴等径的环形磁隙,由此构成一个所述换能器的所述对称磁路。

7.按照权利要求6规定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由工程塑料或铝合金制成。

8.按照权利要求1、2、4或6规定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其特征在于:与所述下极板外侧平面配合的所述托架或所述框架上还设有一个将所述非导磁刚性材料紧固件外凸部份嵌入其内的圆环形凹槽。

9.按照权利要求1、2、4或6规定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路的上极板和下极板是设有二个中央轴孔的内凹形圆形平板,其中一个轴孔的口径比另一个轴孔的口径小,口径小的那个轴孔紧靠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的外侧水平面,其垂直周面与所述环筒状磁性体的外周面构成二个同轴等径的所述环形磁隙。

” (二)驳回决定 2012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CN1285706A,发明名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公开日2001年2月28日,公开了一种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并具体公开了相关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5、6、10,说明书第5页第18行-第10页第20行,附图1-4、13。

(三)被诉决定 张凡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2年6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张凡认为:驳回决定仅针对区别特征而不是对技术方案整体进行创造性评价,且列举的区别特征与客观事实不符;

本申请是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减少了换能器零部件,同时改变了要素之间的关系,并引入了垂直对称轴及以该垂直对称轴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对称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线圈电路,进一步确保了换能器具有电阻负载特性;

张凡提交的检验报告足以证明根据本申请制备的扬声器解决了动圈式扬声器低效率、高功耗、高发热的技术难题。

2012年10月11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5年10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该决定中认为: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所述永磁铁的N极和S极极面具有均匀对称的表面场强或相等的磁力线数,具有足够大的体积和磁能积使所述环形磁隙内的磁感应强度达到过饱和状态。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保证磁路的对称性。

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换能器具备上下、左右对称的磁路。

为了得到上下、左右对称性更佳的磁路,需要进一步保证永磁铁的对称性,使永磁铁的N极和S极极面具有均匀对称的表面场强或相等的磁力线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保证永磁铁磁性能对称性的惯用技术手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磁路元件之间的距离变化会导致磁路性能的变化,较大的磁感应强度能够在磁路元件之间存在细微制造误差或安装误差时,为换能器性能提供更大的冗余裕度,因此采取具有足够大体积和磁能积的永磁铁使得磁隙内的磁感应强度达到过饱和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存在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包括下列特征:(1)振动发声体为平面形振膜或平面发声板,(2)通过振膜检测声音的声压变化并在线圈中感应到相应的音频信号,(3)上极板和下极板设有两个中央轴孔。

然而,对于特征(1),平面形振膜和平面发声板是本领域惯用的振动发声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取,其应用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特征(2),由振膜检测声音的声压变化并在线圈中产生音频信号的感应是麦克风的基本工作原理,属于换能器的惯用应用场景之一,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特征(3),设有两个中央轴孔的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19-23行,附图2):上磁轭和下磁轭是圆形内凹形平板,在每一块内凹形平板的外侧设有一个平台面,其中央部位又设置中央轴孔210A、210B;

上磁轭和下磁轭还具有凹陷的内廓面224,内廓面224构成了另一个轴孔;

轴孔210A、210B的直径小于内廓面224的直径。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获得分别包含上述特征(1)-(3)的并列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如何构成平板式电声换能器。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并不是平板式电声换能器,但其已经公开了线圈骨架、振动部件、阻尼部件的基本安装方式。

当需要采用平板式电声换能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安装方式修改为适合平面发声板的安装的结构并采取耦合片等措施稳固振动部件。

因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构建平板式电声换能器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

对比文件1公开了托架由非导磁合金压铸铝制作(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23-24行)。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涉及铝合金的并列技术方案。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托架由非导磁材料制成,而工程塑料是常用的非导磁材料,其使用属于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中涉及工程塑料的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的一个实施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方式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涉及铝合金的并列技术方案。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框架由非导磁材料制成,而工程塑料是常用的非导磁材料,其使用属于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中涉及工程塑料的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1、2、4或6。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螺钉等紧固件的使用。

而螺钉等紧固件的一端经常会向外凸出。

为了达到保护紧固件端头、外观美观或使整体结构更牢固的目的,将紧固件外凸部分包容进环形凹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4或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2、4或6。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4或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张凡于2015年7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以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及各个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1)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垂直对称轴的设置。

(2)US5748760A和AES-4622论文并未在本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引用,上述文件中的换能器是否具有电阻负载特性与本申请的审查无关,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具有电阻负载特性。

US5748760A并未就其通电前、通电后是否存在上下对称性进行说明;

即使如张凡所述当换能器的线圈骨架向上或向下运动时造成换能器上、下线圈的推挽式工作,由此会导致开始时候的线圈电路的磁性能和电性能的对称情况不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知,本申请的换能器工作时,线圈骨架的运动也会导致线圈相对于磁隙的位置变化,其对称性同样会受到破坏。

(3)由前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轴孔的中心轴线为垂直对称轴,以永磁铁二分之一轴向高度的等分线X-X轴线为水平对称轴,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规定二个线圈串联连接后的绕向刚好相反,二个线圈的电线横截面积、匝数和电感量绝对值彼此相等,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是一个具有电阻负载特性的换能器;

即使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实现时会出现不对称的可能,也不影响对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换能器线圈和磁路具有左右、上下对称特性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对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换能器表现出电阻负载特性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理想状态或现实条件下的实现效果是否相同不能作为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上述特征的依据。

(4)张凡提交的检验报告涉及名称分别为“家庭音影2.1声道WI-FI音响系统”“2.1USB多媒体系统”“家庭音影低音炮”“家庭音影2.1声道蓝牙音响系统”的产品,从上述检验报告不能得知其产品使用了何种换能器,不能认定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对象与本申请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之间存在关联,也不能认定张凡提交的扬声器实施图中使用的即为本申请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

(四)其他事实 在本案原审审理中,鉴于张凡多次提交不同版本的起诉状,原审法院在庭审中向张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释明,要求其确定起诉意见,最终确定以张凡提交的2018年12月8日的行政起诉状及摘要为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不持异议,并针对该起诉意见进行了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凡主张,对比文件1的任何一个实施例均存在着不对称磁路,即没有公开本申请具备上下、左右对称的磁路,更没有公开上下、左右对称的线圈电路的技术特征,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并使用证据17予以说明。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可见,其线圈是同轴安装的圆形,正方形或正六边形线圈,永磁铁是均布的厚度、面积、体积、磁性能相同的磁铁,上下磁轭是同轴安装的圆形平板,同轴安装的环筒状磁性体也呈现出环筒形,上述部件均为左右均匀对称的部件,再结合附图1-4所示的关于中心轴线的左右对称性结构,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以轴孔的中心轴线为垂直对称轴,该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

另外,原审法院指出,不管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1,上述特征限定的对称状态均为理想状态下的约束。

但在实际状态中,两者都会遇到铁磁性部件的不对称干扰。

例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个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托架”“一组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紧固件”“一个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框架”“框架轴心部位的内凸柱状体”,本申请权利要求2所述的“永磁铁轴孔”“穿透孔”以及“一组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紧固件”均会改变换能器以X-X轴线为水平对称轴的上下二组磁路的对称性。

基于上述理由,张凡主张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换能器具备上下、左右对称的磁路。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评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理由,张凡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经审查被诉决定的此项认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张凡主张本申请权利要求3、5-7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不复存在,原审法院不再详细评述。

本案系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仅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至于张凡请求修改本申请权利要求,放弃和撤销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请求恢复本申请程序并授予专利权,均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本案中,张凡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据24,其声称系本申请实施例4英寸外磁式扬声器左右对称磁路受到干扰破坏时的模拟试验图,用于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垂直对称轴和左右、上下对称磁路及左右、上下对称线圈电路的发明内容属技术发明的进一步创新,可以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证据24并非被诉决定的审查依据,在本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和复审阶段均未被引用。

况且,仅凭证据24载明的内容,无法确定该实验使用何种换能器,不能认定该实验对象与本申请所述的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之间存在关联。

如前所述,不管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1,“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均为理想状态下的约束。

在实际状态中,二者都会遇到铁磁性部件的不对称干扰。

因此,张凡提交的证据24,不予采信。

张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CN20098010****.X号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并不能当然成为本申请应予授权的法定依据,故张凡将本申请与CN20098010****.X号专利进行比较主张本申请应予授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凡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张凡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对比文件1的图3“1-1磁路及线圈电路纵剖面图”和“3-3磁路及线圈电路纵剖面图”,拟证明对比文件1所有实施例均具有不对称磁路,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驳回决定作出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换能器具备上下、左右对称的磁路”的认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证据二、2015年7月20日复审通知意见陈述书,拟证明张凡在该意见陈述书第四条提出请求,要求实地演示专利申请产品可以解决检验报告与换能器之间是否有关联的问题,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合理请求置之不理,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证据三、西门子US149797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及说明书,拟证明西门子发明的动圈式扬声器存在着先天性的原理缺陷,换能器适用于从电线圈的机械运动中获得电流,也适用于从通过它的电流中获得电线圈的机械运动。

证据四、本申请换能器抵消楞次反电势的原理分析对比图,拟证明本申请在抵消换能器电感量的同时还可以抵消换能器的楞次反电势,从而使换能器的总谐波失真明显减小,瞬态响应速度和音频解析力明显提高。

证据五、本申请换能器抵消反电动势的原理分析对比图,拟证明本申请在抵消换能器电感量的同时还可以抵消换能器的反电动势:—BLV,从而使换能器的总谐波失真明显减小,能量转换效率得到数十倍的提升。

证据六、证人廖某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拟证明深圳市中创华声科技公司研发生产的2.1USB多媒体系统使用的一对4英寸全频扬声器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特征,且具有电阻负载特性。

证据七、CN2012026****.7中国发明专利扉页、说明书第5-8页、说明书附图第3-7页,拟证明分布在磁路外围并呈圆周状均布的非导磁紧固件2,为确保该双磁隙双线圈换能器具有左右、上下对称磁路和对称线圈电路提供了必要条件。

证据八、安恒利(中国)有限公司的简报,拟证明JBL公司的DCD全对称双音圈技术将两组音圈反向串联起来,电感量抵消,在两组差分磁场的配合下,使得扬声器的负载特性出现革命性的变革,呈现无电感的电阻性负载。

证据九、US5748760专利文献及说明书附图,拟证明JBL母公司哈曼国际工业公司申请的该美国发明专利并没有取得抵消换能器电感量的技术效果。

证据十、4英寸外磁式全频扬声器实物,拟通过现场勘验证明使用本申请技术方案制造的产品能够同时抵消换能器电感量和反电动势,本申请属电声领域的重大发明创造。

经本院组织质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张凡所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关联性有疑义,认为不能实现张凡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意见,张凡所提交的证据一、证据四、证据五均由其自行制作,且未体现在涉案专利申请文件及附图中,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二系其己方陈述意见,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三、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六,仅凭单方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十,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型号ZCUSMM2.1的2.1USB多媒体系统因不具有其他实物的对比效果,也不能确定完整的技术方案,仅凭其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原审查明事实中所述对比文件1,发明人亦为张凡。

该对比文件1说明书明确记载,该换能器中,“对称设置的换能器上磁轭103A和下磁轭103B具有相同的材质和几何形状;

二个所述环形磁隙110A和110B的几何形状和磁感应强度Br值相等;

二个线圈109A和109B的绕向相反(一个线圈为顺时针绕向,另一个线圈为反时针绕向);

二个线圈的漆包线横截面积相等;

二个线圈的匝数相等nA=nB;

二个线圈的电感量绝对值相等|L109A|=|L109B|”“由于二个线圈109A和109B工作在同一个磁通环路中,它们的电感矢量因相位差为180度角而互相抵消,但线圈的电动力F=F109A和F109B,因此,所述换能器具有电阻负载特性(或近似于电阻负载特性),换能器的相位失真得以消除(或基本消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10段至第10页第2段)。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保证磁路的对称性。

张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以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轴孔的中心轴线为垂直对称轴,以所述永磁铁二分之一轴向高度的等分线X-X轴线为水平对称轴,所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形成电阻负载特性”存在不同意见。

张凡主张,对比文件1的磁路中由于包含非导磁紧固件,存在多组左右不对称磁路,因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形成电阻负载特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主张,对比文件1的换能器中,线圈和磁性体均为左右均匀对称的部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明确记载该换能器具有电阻负载特性,理想状态下,该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对称的二组磁路及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

本院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明确记载,该换能器中,“对称设置的换能器上磁轭103A和下磁轭103B具有相同的材质和几何形状;

二个所述环形磁隙110A和110B的几何形状和磁感应强度Br值相等;

二个线圈109A和109B的绕向相反(一个线圈为顺时针绕向,另一个线圈为反时针绕向);

二个线圈的漆包线横截面积相等;

二个线圈的匝数相等nA=nB;

二个线圈的电感量绝对值相等|L109A|=|L109B|”“由于二个线圈109A和109B工作在同一个磁通环路中,它们的电感矢量因相位差为180度角而互相抵消,但线圈的电动力F=F109A和F109B,因此,所述换能器具有电阻负载特性(或近似于电阻负载特性),换能器的相位失真得以消除(或基本消除)”。

基于上述内容可知,首先,要获得电阻负载特性,换能器必然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才能保证两个线圈在工作过程中电感量大小相等、方向相反而相互抵消。

其次,从对比文件1换能器结构本身分析,其二组线圈为同轴安装的圆形或正六边形,漆包线截面积相等、匝数相同,上下磁轭具有相同的材质和几何形状且同轴安装,永磁铁厚度、面积、体积、磁性能相同且均匀分布。

对于非导磁材料制成的紧固件,其沿圆周均匀分布,虽然从不同轴向截面观察,紧固件对磁力线产生的影响可能不同,但从磁隙整体观察,紧固件沿圆周的均匀分布,使得磁隙中的磁场分布仍然是均匀对称的。

可见,对比文件1的磁性体组件和线圈组件,从结构上能够保证获得上下、左右对称的磁性能和电性能,使换能器整体呈现电阻负载特性。

而本申请中,同样披露了永磁铁为一组等厚均布的环片形磁铁,并采用多个非导磁刚性材料制成的紧固件将上极板、下极板及永磁铁连结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参见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11页第6段至第9段、说明书附图5-6),根据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及说明书上下文可以确定,该技术方案同时满足“所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形成电阻负载特性”的限定条件。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以所述上极板和下极板轴孔的中心轴线为垂直对称轴,以所述永磁铁二分之一轴向高度的等分线X-X轴线为水平对称轴,所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具有在几何形状和磁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磁路以及在几何形状和电性能方面左右、上下对称的二组线圈电路,形成电阻负载特性”。

故综合以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权利要求3、5、6、7是基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5、6、7亦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张凡主张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和撤销从属权利要求2、4、8并请求恢复本申请程序并授予专利权的诉讼意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同理,因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2、4或6的从属权利,在引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亦不具备创造性;

在引用已放弃和撤销的权利要求2、4的前提下,对其亦不予评价。

对于张凡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因其未在原审起诉中提出,且与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无关,不属本案二审审查范围,本院对其不予支持。

对于张凡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不作为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程序合法,结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其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张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鑫 技术调查官薛梅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44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 磊 法官助理:郭鑫 技术调查官:薛梅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涉案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名称“双线圈双磁隙换能器”、申请号20061002****.7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张凡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问题 裁判观点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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