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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大爱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07号
案件名称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大爱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大爱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大爱皮肤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秀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阮仕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大爱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正亮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敦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大爱皮肤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五路491号A7018。

法定代表人:徐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大爱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大爱皮肤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欧诺洁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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