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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后昌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05号
案件名称聂后昌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聂后昌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聂后昌,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聂后昌因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67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聂后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就聂后昌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起诉给予立案并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聂后昌申请的名称为“套外壳的锅”(申请号20121058XXXX.3)专利申请,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第135035号《复审决定书》,聂后昌以挂号邮寄方式于2018年3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状寄出后,聂后昌接到原审法院的手机短信,告知立案期限事宜,以及“删去不当言辞;

缺被诉裁决及信封原件”的内容。

当时聂后昌因左腿膝盖病痛严重,寻找代理人未达成协议,只得于2018年3月22日又以邮寄挂号信方式,向原审法院申请延期2个月办理立案手续。

之后未再接到原审法院通知。

聂后昌未能按期主要原因是病痛,其次是原审法院未能向当事人解释清楚。

伤病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聂后昌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不服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定期限。

起诉期限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了时间限制,只有在该期限之内提起行政诉讼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该期限是法律设定行政纠纷的起诉条件之一。

本案涉及专利申请驳回复审的专利行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聂后昌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 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本案中,聂后昌在2018年3月9日向原审法院邮寄的起诉材料尚有欠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要求。

原审法院已以短信方式向聂后昌告知了其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材料,并给其指定了补正的期限为2019年3月28日。

聂后昌未能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补充提交相应立案材料,故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的情形。

至于聂后昌主张因其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到院补充提交材料,且已经向原审法院邮寄了延期立案申请的理由,本院认为,首先,聂后昌所主张的伤病理由系其个人原因,并不影响其通过委托代理人或者再次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交材料,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处理未有不当;

其次,即便聂后昌主张其申请延期二个月办理立案,其亦未在二个月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办理立案登记,而是迟至一年多后于2019年6月5日方至原审法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聂后昌应承担因超期补充提交材料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聂后昌要求立案的时间严重超过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对于聂后昌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聂后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戴芳芳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05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戴芳芳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19年 11 月29日 专利申请 名称为“套外壳的锅”、申请号20121058XXXX.3的专利申请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申请驳回;

不服行政裁决;

起诉期限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聂后昌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对起诉人聂后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问题 超期补充行政起诉立案所需材料导致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

裁判观点 行政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补正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

因个人原因导致不能补正材料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时间。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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