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078号之二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翔宇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东路9号首层之一。
主要负责人:柳二星。
被告:王立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翔宇百货店、王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2019年11月6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