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民初30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区文福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解放门轻工市场百货综合区31号。
经营者:宋文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华区文福日用百货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