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洪丽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399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洪丽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洪丽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1399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丽扬,女,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博奇公司”)与被告洪丽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博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被告洪丽扬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博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洪丽扬停止将“申鹭达”作为商品名称在淘宝网电商平台“特英皇卫浴厂家直销”网店销售的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洪丽扬停止在互联网将“申鹭达”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洪丽扬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德博奇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20万元。

事实和理由: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鹭达公司”)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及销售为一体的卫浴集团公司,具有20多年的卫浴洁具生产历史。

申鹭达公司自2011年始至今取得多个有关“申鹭达”的注册商标。

经过多年诚信经营,“申鹭达”等系列商标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商誉。

申鹭达公司于2016年将上述商标许可原告使用,且在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德博奇公司有权代申鹭达公司提起诉讼,代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德博奇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洪丽扬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称为“特英皇卫浴厂家直销”的店铺,用以销售水龙头等卫浴产品,并将“申鹭达”用于商品名称以及关键词检索链接相关商品,共计销售人民币69070.8元。

德博奇公司认为洪丽扬的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误买,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使“申鹭达”等商标及对申鹭达公司的市场评价降低,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为维护德博奇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德博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洪丽扬辨称:1.德博奇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洪丽扬在淘宝网注册ID:洪蕾蕾196,并非是在名称为“特英皇卫浴厂家直销”网店从事经营活动。

在该网店上注明主营:龙头、全铜水龙头、英皇卫浴特、申鹭达……。

店内销售有特英皇卫浴厂家的相关产品,也包括申鹭达品牌系列产品。

2.洪丽扬不存在将申鹭达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行为。

进入洪蕾蕾196网店内所有分类首页:申鹭达卫浴、兰花牌卫浴、特英皇卫浴等,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公众展示各类产品的外观图片并对产品名称、图形、型号、质量、原料等特点进行叙述,该使用方法是符合正常商业惯例,不存在将“申鹭达”作为关键词以嵌入网页方式进行推广活动,或给公众造成混淆。

另外,网络基本检索功能是只要输入相关词就能检索大量相关信息,这是网络功能而非洪丽扬刻意制造链接所为。

3.洪丽扬不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不应该赔偿德博奇公司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德博奇公司提供的证据2(网页截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能够证明“申鹭达”等系列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

证据3(淘宝网店销售记录及统计表),洪丽扬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4(证明)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其关联性将下文中详细阐述。

证据5(情况说明)系德博奇公司单方面提供,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以采信。

证据5公证费发票系23个案件保全公证费发票,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1054467号“ ”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福建省泉州市鹭云工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7月14日至2007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暖设备、卫生用水管设备、管道龙头、洗脸盆、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澡盆、冲水装置、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及设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4年2月28日转让至福建省泉州市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变更注册人为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转让至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25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3日。

后又再次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

第1578101号“ ”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福建省泉州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5月28日至2011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喷灯、油灯、炉子、冰柜、通风柜、炉条、水龙头、澡盆、饮水机、电热毯、气体打火机、原子堆”。

该商标于2005年三月三日变更注册人为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转让至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其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5月27日。

第5380144号“ ”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暖器、汽灯、热水器、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装置、热气装置、水龙头、冲水装置、水净化装置(截止)”。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1年4月20日转让至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12590335号“ ”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地漏、喷水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小便池(卫生设施)、压力水箱……”。

第6833855号“ ”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冲水装置、水加热器(仪器)、装饰喷泉、打火机……”。

第13725328号“ ”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压力水箱、喷水器、地漏、卫生设备用水管、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抽水马桶……”。

2016年1月1日,许可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许可人德博奇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书,许可德博奇公司可在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期限内使用上述涉案商标,并约定: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商标使用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有权代为起诉,代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在注册商标及许可人字号“申鹭达”受到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被许可人有权代为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019年1月4日,德博奇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涛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月8日,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姜涛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淘宝购物网站名称为“特英皇卫浴厂家直销”的网店中使用关键字“申鹭达”进行搜索,共搜索到八个符合条件商品,并依次打开进行截屏。

2019年1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出具了(2019)新乌法诺证民字第1170号公证书。

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特英皇卫浴厂家直销”店铺销售含有“申鹭达”商品共计1066件,成交金额为69,070.8元。

另查明,“特英皇卫浴厂家直销”淘宝店铺经营者为洪丽扬。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洪丽扬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若侵权成立,洪丽扬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了第1054467号“ ”、第1578101号“ ”、第5380144号“ ”、第12590335号“ ”、第6833855号“ ”等注册商标,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德博奇公司使用上述涉案商标,并约定在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有权代为起诉。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确认洪丽扬在网店上使用“申鹭达“作为商品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之前,应先确定洪丽扬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

本案中,德博奇公司为证明洪丽扬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两份证据:证据3(公证书)、证据4(证明)。

公证书显示“特英皇卫浴厂家直销”网店上销售的部分商品使用了含有“申鹭达”图片,商品名称中含有“申鹭达”字样,但德博奇公司并没有进行公证购买,无法证明洪丽扬销售了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证据4可以证明洪丽扬未从德博奇公司进货,也未授权洪丽扬使用“申鹭达”商标,但无法排除洪丽扬从其他渠道合法获取上述涉案商标商品的可能性。

销售者在合法获取涉案商标商品情况下,在淘宝网页上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系对销售相应商品的具体描述,是商标指示性使用,销售者正是通过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指示其销售的商品,让消费者清楚明了其销售的商品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 后果。

德博奇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洪丽扬在淘宝网店上销售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德博奇主张洪丽扬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特英皇卫浴厂家直销”网店销售商品含有各类品牌,在其页面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申鹭达”检索,显示8个含有“申鹭达”相关商品链接,链接点击进去后显示的是对应商品的品牌、型号、尺寸等详细介绍及外观图片,但德博奇公司未公证购买商品,无法证明洪丽扬使用“申鹭达”作为关键词检索链接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