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37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慧,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伟轩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新雨亭东街工业区**信用代码9135058331061979XL。
法定代表人:黄剑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伟轩鞋服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提出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2019年11月26日提出对南安伟轩鞋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