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429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栅栏兰兰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石头胡同123号。
法定代表人:谢连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北京市大栅栏兰兰商贸中心实际经营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栅栏兰兰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履行,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