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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强飞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291民初493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强飞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强飞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4939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飞燕,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强飞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强飞燕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强飞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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