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6185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芸,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芸,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A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女,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被告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与学而思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计232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