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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618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6185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芸,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芸,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A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女,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被告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与学而思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计232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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