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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西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620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西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西兴店;台州西西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62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汪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西兴店,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845号。

负责人:白丽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愉,该店员工。

被告:台州西西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工业园区3号(台州路达鞋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仙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稳,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薇,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西兴店、台州西西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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