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093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永生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33598573)。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阮敖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永生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