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知民初37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2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连花,女,1960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连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李连花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李连花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