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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夏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18851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夏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周夏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8851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4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夏如,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夏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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