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533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侧由东向西第二间。
经营者:李冬名。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