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郯城县玉军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924号
案件名称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郯城县玉军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郯城县玉军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924号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俊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玉军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205国道郯城县。

投资人:李波,经理。

原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兰素公司)与被告郯城县玉军加油站(以下简称玉军加油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可兰素公司诉称,原告拥有“可兰素”等系列注册商标及“可兰素”商号,其中第7559030号“可兰素”文字商标经原告及其代理商长期持续大量使用与宣传已在业界享有极高知名度,事实上已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应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

被告玉军加油站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有尿素加注机等“柴油车尾气处理设备,其设备及经营场所标注有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文字和图形,侵害了原告第7559030号、第13618052号、第160285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涉及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上述商标权及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8万元。

被告玉军加油站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的商标侵权纠纷,即商品的跨类保护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本院对此类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可兰素公司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7559030号“可兰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包含工业用化学品、过滤材料(化学品)、清洁烟筒用化学、汽车燃料化学添加济、引擎脱碳用化学制剂、汽油净化添加剂等,被告玉军加油站涉嫌销售的侵权产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系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即本案系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侵权纠纷,是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本案被告玉军加油站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属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故本案应当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