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48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希昱,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希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