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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胡希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5知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胡希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希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48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希昱,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希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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