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11号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8号4幢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晋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雅艺术音乐工作室,经营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与经南三路交叉口世纪家苑小区3号楼2单元901室。
经营者:马启翔。
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雅艺术音乐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