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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铭智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21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铭智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夹江县铭智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1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铭智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同发街46-48号。

经营者:黎芳,女,198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成(系黎芳之夫),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铭智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夹江县铭智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夹江县铭智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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